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创委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5日

穗科创〔2015〕7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科技创新委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计划应按专项分别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提出项目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验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经费,配合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组织单位应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配置。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不同类别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提高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升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补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二章 项目经费分类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提出经费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各专项资金的安排额度、资金使用方式、要求和绩效目标,制定申报指南,并在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项目资金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设置,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资助方式:

(一)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经费以前资助为主,对其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采用后补助方式。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应采取科技金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

第九条 市科技项目申报的资助额度分为定额申报和非定额(含限额、区间金额等方式)申报,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非定额方式组织申报。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具体支持方式、经费额度等由市科技创新委结合科技计划专项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评审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中的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重点说明。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安排计划。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实施预算评审,对申请资助或补助财政经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由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独立进行,对项目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进行评审。对前资助的定额项目,预算评审不合格的不予立项。对非定额资助项目,预算评审对经技术论证建议立项项目,应就项目预算总额、经费结构合理性、资助总额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前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40%。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 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二) 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三)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由市科技创新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相关审计,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创新委,由科技创新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申请财务验收时,财政支持经费50万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财务报告;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共享后补助。

第三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发布指南时,可采取定额、非定额方式组织征集,财政科技经费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补助金额在科技项目立项中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单位对项目整体编制预算,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单独列示。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需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证明资料,以对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二)预算评审和备案。由市科技创新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其中,补助金额300万以下的项目,以网络评审方式组织预算评审,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含3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预算评审。对经技术论证建议立项项目,市科技创新委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核定项目后补助预算金额,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三)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市科技创新委按照立项备案的预算金额,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三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科技计划专项目标要求的条件,经资料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具有明确标准的普惠制资助等科技政策应当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三十四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视其平台运行和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后补助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有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管理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建立推荐单位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创新委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科技经费管理的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抽查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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