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今年2月,我市获批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6〕116号),为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大力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我市拟认定一批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从事服务贸易业务;
3.承诺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委员会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4.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申报示范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服务、旅游、建设、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企业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知识产权、医药与健康服务类企业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服务、旅游、建设、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企业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知识产权、医药与健康服务类企业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属于旅游、技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类新业态企业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二、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范围,服务贸易发展情况,行业特色、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说明);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和支出汇总表等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事项
(一)请市委宣传部(文化和娱乐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市司法局(商业服务)、市交委(运输服务)、卫生计生委(医药与健康服务)、体育局(体育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与健康服务)、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旅游局(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局(金融保险)、邮政管理局(运输服务)和广州港务局(运输服务)推荐和发动本单位主管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
(二)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本区企业申报。
(三)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
附件: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广州市商务委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