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郭史贤,电话:81098097;市财政局 刘唐娜,电话:38923485)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会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引进优质会展项目,优化我市会展业发展环境,完善会展业产业链条,促进并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做优做强我市会展业,高水平建设国际会展中心和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全力打造全球会展枢纽。
第四条[使用原则]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对象] 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无被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
(四)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五)符合当年度会展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支持方向] 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如下:
(一)展览。本细则所称展览,是指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
1.对在我市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我市展览面积增长的展览项目给予奖励。
3.对在我市开发运营应用的、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奖励。
(二)会议。本细则所称会议,是指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和行业会议两大类。
1.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会议给予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会议给予奖励。
(三)会展服务
1.对我市专业展馆主要设施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会展搭建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四)展览业国际化
1.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举办的展览项目给予奖励。
2.对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开拓国际市场展会项目给予展位费补助。
3.对我市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机构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1.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机构及品牌项目等;
2.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对广州会展业进行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专题研究等项目。
第八条[支持标准] 会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金额):
(一)展览
1.对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并承诺在广州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的新办展,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展览面积在6000(含)-20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20000(含)-50000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 50000(含)-100000平方米的,奖励80万元;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列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额度上浮200%;列入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国内展览面积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额度上浮100%。
2.对比上年(届)面积增长20%(含)以上、现有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以布展不超过2天加展览不超过3天计算)的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标准为:展览面积在6000(含)-50000平方米的,按租金的 50%;5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租金的100%。每年(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依托我市实体展会开发运营应用的、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年(届)2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届)。
(二)会议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会议,按场租的80%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具体条件为:(1).在经济、科技、文化、商贸等领域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为主要目的,有利于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创造城市竞争新优势等的国际会议;(2).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参加;(3).会期1天(含)以上;(4).与会人数50人以上,境外与会人士占20%以上。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业会议,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条件为:(1). 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行业会议;(2). 由国家级或国际性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3). 会期1天(含)以上;(4). 参会人数达200人(含)以上。
(三)会展服务
1.对我市专业展馆主要设施改造提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贷款额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
2.对在我市专业展馆年服务特装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司展览服务业务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符合当年度资金评审条件的会展搭建企业给予奖励。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在1500(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四)展览业国际化
1.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举办的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参展的广州企业在20家以上、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奖励。标准为:展览面积在2000(含)-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对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开拓国际市场展会项目,按企业展位费的50%-80%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家展览机构 2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15万元。
(五)其他
对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机构及品牌项目等,按市政府决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材料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每年资金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七条[支持方向]第(四)项第2款、第(五)项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商务委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报。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由主办方或由主办方委托的承办或协办单位提出申报。除对中央、省配套安排资金外,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与中央、省、市其他同类型资金重复申报。
第十条[材料要求] 申报会展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4份及电子版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一)基本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5.项目详细费用预算或结算,包括项目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合同、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等;
6.项目总结报告。
(二)专项材料
1.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七条[支持方向]第(一)项“展览”的项目需提交:
(1)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复印件);
(2)与展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3)举办方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情况表》。
2. 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七条[支持方向]第(二)项“会议”的项目需提交:
(1)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和报名表(复印件);
(2)与展馆或酒店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3)10张以上会议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3. 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七条[支持方向]第(三)项“会展服务”的项目需提交:
(1)申报第1款的项目需提交展馆配套设施改造项目贷款合同和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
(2)申报第2款的项目需提交企业完税证明、ISO认证证书、在广州专业展馆合计5000平方米(含)且二层特装不少于3份的特装展位服务合同及现场实景照片、客户验收单(复印件)。
4.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七条[支持方向]第(四)项“展览业国际化”的项目需提交:
(1)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复印件);
(2)与展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3)举办方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情况表》;
(4)参展的广州企业名单汇总表、营业执照、参展合同、参展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10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6)申报第3款的项目需提交UFI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当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会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扶持项目,如当年未能安排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商务委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官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会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