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在穗科技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为促进广州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日前,《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规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并表示广州将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龙头。

该文件规定了对不同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重点科技项目的奖励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文件还支持相关主体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提出逐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

奖励创投管理机构投资科技企业

每年最高可达500万元

《规定》的适用主体为,在广州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从事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以及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此类企业只要投资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在穗注册企业,就可以获得实际到账投资额1%的投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所获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穗注册企业应当已经进入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此外,《规定》提出,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若投资了在穗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且其管理的单支基金,在当年投资上述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其累计投资额70%的,可以获得实际到账投资额15%的投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45万元。每年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所获得的该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广州1年以上的,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规定》明确也将按前述条例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发动外部力量

鼓励联合境外资本与科研机构创办基金

《规定》的九条细则中,有两条是关于支持设立或管理投资基金的。此类基金一方面来自于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境外企业、资本的联合设立或共同管理;另一方面来自于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运营良好的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

对于引进的境外创业投资,广州将根据其对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对于投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穗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广州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规定》指出,对于两类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投资奖励,将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发放,每年每家此类企业得到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一类是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了投资;一类是与广州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穗注册成立企业进行了投资。

补助重点科技项目

扩大风险基金池规模至10亿元

《规定》中提到,为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的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广州市财政逐步扩大前述资金池规模至10亿元,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信贷资金100亿元以上。

广州市还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资源集聚、产品创新,开展各种类型的投贷联动合作。后者将会优先向前者推荐上述入池企业。

此次新政还将补助广州市重点科技项目。对于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了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政府将根据被投资项目(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给予被投资项目(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记者】黄舒旻

【校对】符如瑜

【见习记者】李鹏程

本文链接:http://gzoutsourcing.cn/Article/20180815/18817.html 点击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