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8〕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进集聚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加快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优先给予产业用地等政策保障。
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除给予落户奖励外,参照其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给予单个企业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合计最高补贴5000万元。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对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给予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金融科技类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前3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前3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第三条 【高管人才奖】获得项目落户奖(含发展壮大奖)和经营贡献奖的金融机构,其所获奖励金额不高于50%的部分用于奖励其高管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
对获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相关政策扶持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金融柔性引进人才,分别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第四条 【发展壮大奖】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对注册设立在本区的金融机构,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奖励1000万元。
第五条 【新兴金融奖】对股权投资机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2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奖励。
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的0.5%给予奖励,每家小额贷款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商业保理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每年对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先进机构给予奖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设不同等级奖项若干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每年对在本区注册并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用于其开展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
支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金融论坛等高水平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并购重组奖】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并购重组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鼓励本区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控股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引进本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并购其他经认定的优质企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奖励。
对本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合称并购主体,下同)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并购主体获得商业银行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5%(年利率)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八条 【资本市场奖】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奖励,新入驻本区的上市企业按照本标准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最高层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的股份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有限公司给予1.5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成功实现私募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2%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对本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融资金额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分别按实际付息额的10%、8%、5%、1%给予贴息,其中,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债券且融资金额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本区招商单位引进到本区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直接引进上市企业的,给予招商单位1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市外上市企业且迁入满一年的,给予其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场地补贴奖】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本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本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金融机构或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以及企业同时挂牌不同资本市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