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项目名称)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律文书专递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

(2)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3)法院智慧送达系统(E键送达)推送邮件的打印、封装。



>(2)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 必须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唯一指定负责广州市的邮政通信生产组织、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快递企业均依法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第1种情形,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天河东路155号,157号,159号13楼

三、公示期限

2020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1.专家1姓名  夏阳   工作单位    广州日报    职称    高级经济师    

意见:法院的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文件,且涉及个人隐私,事关当事方重大利益,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故仅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可为此业务提供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

2.专家2姓名:   张木利   工作单位: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职称:    高级经济师   

意见: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邮寄送达条件,且无其他速递行业可替代,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3.专家3姓名:    张伟锋   工作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职称:    副高     

意见:  经研究用户需求及相关文档,根据《邮政法》第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等。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唯一指定负责广州市的邮政通信生产组织、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邮政企业,无法替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专家4姓名:  陈伟   工作单位:   广东省贸易学校   职称:   高级讲师     

意见: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律文书专递服务项目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即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5.专家5姓名:  岳红梅   工作单位:   广州中医药大学    职称:   高级经济师(正高)  

意见:该项目为便于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由于该项目内容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非常明确,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必须由邮政企业专营,因此符合采购单位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的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可邀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联系电话:020-83211211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广州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广州市华利路61号

     联系电话:020-38923575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自编B501-B505、B512-B525房

     联系电话:020-83592216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发布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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