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依托珠三角几何中心、产业聚集、比邻港澳、大学城人才培养、生态环境、政府产业导向等后发优势,勇于开拓,积极进取,打造最具粤港澳合作特色的滨海软件服务外包园区。
国际航运中心:南沙区致力于建设成为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通过提升航运服务功能,增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枢纽作用。
国际新型贸易中心:通过发展新型贸易模式,如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南沙区旨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贸易中心。
国际创新金融中心:南沙区将重点发展金融服务业,尤其是创新金融领域,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企业落户。
国际化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依托科技和产业优势,南沙区将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和信息枢纽:南沙区将建设面向国际的区域交通枢纽和信息枢纽,提升其在区域交通和信息网络中的核心地位。
创新型产业体系:南沙区将构建以创新为主导的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际化滨海生态城市:南沙区将加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滨海生态城市,强化其作为资源要素优进优出的门户作用和集聚辐射的枢纽功能。
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服务功能核心区和共享发展区:南沙区将打造成为大湾区内提供综合服务的核心区域,促进区域内的共享发展。
广州城市副中心:南沙区将承载门户枢纽功能,成为广州城市副中心,进一步增强其在广州市乃至整个珠三角地区的战略地位。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智慧城市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基础设施:
重点功能片区开发:
政策支持与税收优惠:
交通枢纽建设:
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
人才引进与教育资源:
金融服务与资本市场:
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智慧城市与数字新基建:
生态环境与宜居城市建设:
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
重点片区开发:
1.纳税种类
2.税收优惠
2.2 企业所得税
c. 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d. 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南沙开发区的股息、利息、
e.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f. 可减税、免税地方所得税
g.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3 增值税、消费税
b.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仅限于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c.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2.4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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