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1〕24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迅速通知本区所属企业(于2011年5月15日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企业,名单另发至各单位联系人邮箱)在6月25日前携有关资料到备案登记部门(见附件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手续。
二、办理该项业务的企业,如原备案表内容无更改的只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表)原件及复件一份前来办理;备案登记表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则按照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程序办理(见附件2);外资企业需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与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对,备案登记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外贸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拒不办理变更及核对手续的企业,将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置为无效及将其名单在网上公布,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
四、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于5月23日前报送市外经贸局(贸管处),以便及时做好该项工作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业务办理地点
2.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程序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核查联络人员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