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广州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处等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运作,维护广州服务外包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议制度:
(一)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协会内部在职员工会议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创办经济实体,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大型展览展销活动,涉外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协会公章和相关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和保管。
第十一条 协会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协会在职人员需考勤且有特殊情况请假要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之间应紧密团结,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协会的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准备充分,分工明确,保证效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