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穗天软件字[201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优势产业(系统集成服务、信息通信增值服务、数字内容创意、软件服务外包、金融创新服务、电子商务、云计算和物联网、生物医药等)的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园分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园登记、依法缴税、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天河软件园十二五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税务、会计、法律、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超过1.5亿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等,着力推动园区优势产业发展。
二、扶强扶优,培育优势企业
第四条 自2012年起,对年度总纳税过1000万元(含)或年度缴入区库税收过200万元(含)的园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企业股东除外)按其年薪收入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加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园区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金额2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在不同科技部门立项的,按单项获得立项资助金额从高计算。
第六条 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凡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产业集聚,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 引导企业集聚园区。对2012年起进驻高唐新建区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网游动漫企业,给予两年期限的租金补贴,具体实施按《天河科技园高唐新建区租金补贴办法》执行。
第八条 推动和支持社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园区提供公共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推动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园区企业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专业资质认证。鼓励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2012年后(含2012年)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和二级、CMM/CMMI 3级及以上、ISO27001/BS7799、ISO20000等专业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各类资质最高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10万元
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5万元
CMM/CMMI 5级 20万元
CMM/CMMI 4级 15万元
CMM/CMMI 3级 10万元
ISO27001、ISO20000等 2万元
第十条 加大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力度。对园区企业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其中: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贴 500元/项
发明专利补贴 5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 1000元/项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软件企业资格认定。2012年及之后获高新和软件企业认定资质,给予部分申报费用补贴(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和软件企业,自迁入当年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10000元/家
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补贴 5000元/家
软件企业认定补贴 1000元/家
软件企业年审补贴 500元/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2012年及之后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立项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定的企业,标准发布后给予3-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和动漫作品,视产品的水平和影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利用社会资本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园区投融资环境。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引导资金,建立和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对园区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准备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园区主导产业中有资金需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2012年起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2%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人才引进,扶持创新人才创业发展
第十八条 吸引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引进、扶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发展,具体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
第十九条 对创新能力强、带动效应明显且进驻高唐新建区的企业,优先提供园区软件人才公寓、人才调动、人事档案挂靠、子女上学等服 务。
七、支持中介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引导风险投资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企业相关资质认证、法律咨询、投资咨询、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人才引进等一条龙服务。对经园区管委会登记的服务机构,视服务情况每年评出8家优秀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每年组织认定不超过5家培训机构,视培训服务质量和输送专业人才的规模及培训收入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分园管理奖。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分园管理机构强化分园的服务管理,引进及留住优质企业。具体奖励办法依《天河软件园分园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专业机构的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其申报本措施项下所有优惠的资格;已享受相关优惠的要及时追回。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的(包括天河区的其他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具体按照《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优势产业(系统集成服务、信息通信增值服务、数字内容创意、软件服务外包、金融创新服务、电子商务、云计算和物联网、生物医药等)的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园分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园登记、依法缴税、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天河软件园十二五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税务、会计、法律、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超过1.5亿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等,着力推动园区优势产业发展。
二、扶强扶优,培育优势企业
第四条 自2012年起,对年度总纳税过1000万元(含)或年度缴入区库税收过200万元(含)的园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企业股东除外)按其年薪收入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加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园区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金额2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在不同科技部门立项的,按单项获得立项资助金额从高计算。
第六条 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凡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产业集聚,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 引导企业集聚园区。对2012年起进驻高唐新建区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网游动漫企业,给予两年期限的租金补贴,具体实施按《天河科技园高唐新建区租金补贴办法》执行。
第八条 推动和支持社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园区提供公共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推动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园区企业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专业资质认证。鼓励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2012年后(含2012年)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和二级、CMM/CMMI 3级及以上、ISO27001/BS7799、ISO20000等专业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各类资质最高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10万元
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5万元
CMM/CMMI 5级 20万元
CMM/CMMI 4级 15万元
CMM/CMMI 3级 10万元
ISO27001、ISO20000等 2万元
第十条 加大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力度。对园区企业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其中: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贴 500元/项
发明专利补贴 5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 1000元/项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软件企业资格认定。2012年及之后获高新和软件企业认定资质,给予部分申报费用补贴(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和软件企业,自迁入当年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10000元/家
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补贴 5000元/家
软件企业认定补贴 1000元/家
软件企业年审补贴 500元/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2012年及之后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立项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定的企业,标准发布后给予3-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和动漫作品,视产品的水平和影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利用社会资本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园区投融资环境。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引导资金,建立和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对园区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准备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园区主导产业中有资金需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2012年起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2%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人才引进,扶持创新人才创业发展
第十八条 吸引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引进、扶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发展,具体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
第十九条 对创新能力强、带动效应明显且进驻高唐新建区的企业,优先提供园区软件人才公寓、人才调动、人事档案挂靠、子女上学等服 务。
七、支持中介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引导风险投资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企业相关资质认证、法律咨询、投资咨询、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人才引进等一条龙服务。对经园区管委会登记的服务机构,视服务情况每年评出8家优秀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每年组织认定不超过5家培训机构,视培训服务质量和输送专业人才的规模及培训收入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分园管理奖。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鼓励分园管理机构强化分园的服务管理,引进及留住优质企业。具体奖励办法依《天河软件园分园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专业机构的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其申报本措施项下所有优惠的资格;已享受相关优惠的要及时追回。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的(包括天河区的其他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具体按照《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