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2日

  2026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关背景及依据情况

  为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决定2025年度继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当前,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长期待遇,人均发放标准均位居全国前列,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对我省有关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综合考虑当前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水平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等情况,经会财政部门,对2025年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调整数额进行了综合考量、适当确定。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通知》的主要目标及任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社会保障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托底调整。根据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照515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区分为两类人员予以分别调整,即: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

  普遍调整办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规定,目前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口径。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60元/月、55元/月、50元/月、45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2025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托底线”标准。2025年度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仍然继续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予以托底调整。

  六、《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未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切实保障此类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通知(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5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发放。

  (二)相关长期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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