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建设运转高效、廉洁规范、文明诚信的协会,推进我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协会在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协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协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下列协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协会基本信息:协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协会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协会开展服务项目及办理流程;
(四)相关行业政策及动态;
第七条 下列协会信息应向会员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二)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协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媒体或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
(二)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
(三)公告栏、宣传栏、公示牌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协会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固定的宣传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协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协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协会各部门实施政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